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客户(不在保税区内)和镇江的企业签订加工合同, 国内客户将硅片出口至镇江让镇江的工厂进行加工封装成芯片后复运进口,进出的货物发生本质性变化,税
问题:老师您好,我有一个客户(不在保税区内)和台湾的企业签订加工合同, 国内客户将硅片出口至台湾让台湾的工厂进行加工封装成芯片后复运进口,进出的货物发生本质性变化,税号也发生变化。出口货值为10万人民币加工后货值变为20万人民币。 但是双方签署的仅仅是加工合同,合同上仅仅体现加工费,不体现货值,并且客户也仅向台湾支付加工费而已。 这种情况下出口和进口分别按照那种贸易方式申报呢?进口时海关会如何征税呢?征税时是以加工费还是加工后成品的市场价值作为征税基数呢?多谢您的解答。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理解为出料加工复进口,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关税。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实际以当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http://zhenjiang.cpa.js.cn/fuwu/23644.html
回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可以理解为出料加工复进口,出料加工项下出口的料件,免于缴纳出口关税。复进口时,海关对其加工增值部分予以征税。实际以当地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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